短剧剧本也是商业秘密?员工泄密被判赔34万,数字文创从业者必读!
- 2026-09-21 12:51:41

引言
“自家短剧还没拍,竞品却抢先上线了。”这不是虚构的商战剧情,而是真实发生在重庆的一起案件。
2026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数字文创领域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重庆某传媒公司的制片助理禹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未公开的短剧剧本,提供给竞争对手拍摄并抢先上线,最终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研发成本损失34.2万元。
这是市场监管部门首次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为数字文创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填补了空白。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短剧、网文、游戏策划等数字文创领域,你的“未公开创意”不只是作品,更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01丨案件还原:一个助理如何让公司损失34万?
2023年5月,禹某入职重庆某传媒公司,担任制片助理,负责统筹制片工作并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该公司独立创作了短剧剧本《又是一年除夕夜》(又名《我的漂亮妈妈》),计划拍摄上线。
为保护这一核心资产,公司将剧本上传至“飞书”办公系统,设置了访问权限并记录了访问、下载情况。然而,2024年1月20日,禹某利用其职务权限,私自下载了剧本并存入U盘。1月底他便将剧本提供给了某竞争对手公司(该公司对此不知情),该剧本很快被拍摄成短剧并在各大平台上线播放。
这意味着,权利人投入了大量心血和资金创作的剧本,还没等到自家的作品上线,市场已经被“抢先版”占据。经核算,权利人的创作成本损失达34.2万元。
2026年3月12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的一纸决定书,给这个案子画上了阶段性句号。虽然禹某事后主动退赔、态度诚恳,执法部门也据此网开一面从轻处理,但该有的惩罚一样没少:责令停手,外加5万元行政罚款。这一刀切下去,疼的是禹某,醒的是整个行业。
02丨法律解析:为什么剧本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剧本不是有版权保护吗?为什么还要用“商业秘密”来维权?版权与商业秘密,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认知问题。
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保护的是“形式”。只要作品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写成了文字、拍成了视频),版权就自动产生,无论作品是否公开发布。但版权的保护逻辑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你的作品”。
商业秘密保护则完全不同。它保护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的核心逻辑是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你的秘密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不要求是“完整的作品”,可以是“半成品”“策划草案”“未公开的数据”等。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版权管的是“抄袭表达”,商业秘密管的是“泄密行为”。
在本案中,剧本尚未上线播出,公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剧本内容。如果权利人仅仅依赖版权维权,由于作品尚未公开发表,侵权认定的难度较大,而且在“抄袭”与“巧合创作”之间的举证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商业秘密路径,权利人只需要证明:①剧本是秘密的;②剧本有价值;③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④禹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了剧本。
这就是商业秘密路径的优势——保护的是“信息的保密状态”本身。
三要件逐一拆解,经司法鉴定,涉案剧本同时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定要件: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在禹某泄露剧本之前,该剧本仅限公司内部项目组成员知晓,未在任何公开渠道发表或传播。短剧行业虽然竞争激烈,但具体到每一部剧的剧情走向、人物设定、台词细节,都是创作者独立构思的成果,不属于“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范畴。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 短剧行业讲究“内容为王”和“首发优势”。一个好的剧本直接决定了短剧的播放量、广告分成和品牌植入收益。权利人投入的34.2万元创作成本,以及预期可获得的播放收益,都证明了剧本的商业价值。即便剧本尚未上线,其潜在的市场价值依然客观存在。
第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本案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公司将剧本上传至“飞书”系统设置访问权限、开启下载记录,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一系列动作构成了完整的“保密措施”链条。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要求企业做到“铜墙铁壁”式的保密,但必须做到“能够表明权利人具有保密意愿且采取了合理措施” 。本案中权利人的做法,恰恰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范本。
03丨行业影响:数字文创的“法治红利”来了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案胜利”,更是整个数字文创行业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从“没人管”到“有法可依”
过去,数字文创领域的从业者普遍存在一种困惑:自己熬夜写出来的剧本、策划案、游戏设定,在未公开的阶段被人窃取或抄袭,究竟该怎么维权?找版权?作品还没发表。找合同法?如果对方不是合同相对方呢?找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又不太确定是否适用。
这次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未公开的短剧剧本,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这意味着,数字文创的内容资产保护,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获得了“商业秘密”这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从创作、筹备到上线,整个周期中的核心创意内容都有了法律护盾。
保护范围正在不断延展。事实上,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近年来一直在扩展:
·AI提示词:精心设计的提示词(Prompt)作为核心技术信息,已被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讨论范围;
·网络游戏未公开信息:上海徐汇区已发布全国首个网络游戏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指引,明确将未公开的“图素、设计、数值、地图、角色名称、技能特效”等纳入保护范畴;
·短剧剧本:本次案例正式将文创内容纳入保护版图。
从传统制造业的技术配方,到互联网时代的数据资产,再到数字文创时代的创意内容——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正从“车间”走向“云端”,从“硬件”走向“内容”。
04丨对内容创作者的三点实用警示
警示一:别再“裸奔”创作了
许多内容创作者埋头写剧本、做策划,却忽略了最基本的保密管理。有人把剧本草稿随手发在微信群里讨论,有人用个人网盘存储未公开的项目文件,有人离职时把U盘里的项目资料“顺”走也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本案提醒我们:创意项目的“预期收益”本身就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资产。 剧本被员工偷走给别家拍,损失的不只是“稿费”,而是整个商业项目的市场先机和预期回报。
警示二:把保密措施做“实”,而不只是做“有”
很多企业觉得“签了保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一个常见误区。
在本案中,权利人之所以能成功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保密协议外,还因为有可验证的保密管理体系:权限分级、访问留痕、下载记录。这些“痕迹”在司法鉴定和行政执法中成为了铁证。
给从业者的建议:
1、核心文档加密存储、分级授权;
2、后台开启访问和下载日志;
3、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4、员工离职时进行保密提醒和交接核查。
警示三:明确“密点”,不要模糊化
什么信息是“秘密”?什么信息是“常识”?企业内部要有清晰的定义。如果把所有信息都笼统地标为“机密”,反而可能在维权时因范围过于宽泛而难以聚焦。
本案中的剧本就是一个清晰的“密点”——完整的剧本文档,包含人物设定、剧情线、台词等具体表达,边界明确,便于鉴定和认定。对于短剧公司、MCN机构和内容平台而言,应当建立“创意资产清单”,将核心剧本、策划方案、未公开的数据分析报告等明确列为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对象。
05丨深层思考: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一个员工被罚了34万”。
它标志着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作为。数字文创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短剧、网文、游戏等领域的从业者数以千万计。如果“内鬼”偷剧本、竞品抢首发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都会被侵蚀——谁还愿意花几十万去打磨一个原创剧本?不如等别人写好了直接“借鉴”来得快。
保护商业秘密,本质上就是在保护“创新的勇气”。
当创作者知道自己的心血不会轻易被人窃取,当企业知道投入重金打磨的内容有法律撑腰,整个行业才能形成“鼓励原创、打击窃取”的正向循环。
写在最后
回到本案的结局: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禹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权利人的34.2万元创作成本损失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定和追偿。
短剧剧本被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意味着数字文创行业的“法治红利”正在到来。
你的创意,比你想象的更值钱。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它,就是保护你未来的饭碗。
数字文创时代,每个内容创作者都该记住三句话:
创作之前,签好协议;创作之中,管好文档;创作之后,留好痕迹。
这三件事做到位了,你的创意就有了双重铠甲——版权保护表达,商业秘密守护秘密。
毕竟,最好的维权,从来不是“事后追责”,而是“事前设防”。
主理人简介

范相玉,律师,专利代理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专业。
范相玉律师在从事法律业务之前,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工作,具备理工科和法律双重背景,长期为高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范相玉律师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深耕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的同时,凭借其技术背景成功处理了多起重大技术秘密、高科技企业投融资与并购等案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凭借公安背景,在刑事合规、企业反舞弊与刑事控告领域也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专注新材料、半导体、人工智能、医药等领域,擅长重大技术秘密诉讼、企业知产合规,依托技术专业度高效解决技术比对、损失核算等疑难问题。
一、代表业绩(精选)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1. 代理深圳大疆"载体装置"专利无效案(案号:5W109789),成功维持专利全部有效,入选"2016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 代理LG Display专利权属纠纷案((2016)京73民初1155号),胜诉,判决涉案专利归还客户,入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周年经典案例";
3. 代理中微(上海)半导体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专利侵权案,迫使对方接受有利和解条件,获"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4. 参与代理嘉兴中华化工、上海欣晨公司"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判赔额1.5亿元;
5. 代理四川西艾氟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使赔偿额从一审520万元升至二审6000万元,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6. 代理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胜诉,维持客户专利有效;
7. 代理魅族公司与美国高通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无效案,使高通专利面临被无效风险,在后续许可谈判中争取主动;
8. 代理北汽福田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8)京民终208号等),胜诉,判决专利归属于客户;
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
1. 北京某民用飞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法律服务;
2. 四川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法律服务;
3. 北京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法律服务;
4. 海南安迈云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法律服务;
5. 创盛视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常年法律服务;
6. 蛙力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法律服务。
二、权威行业荣誉
1. 《商法》2021中国律师之星 TOP40
2. 《商法》2023中国业务律界精锐榜单
3. 《商法》2022-2024连续三年中国顶级律师 A-list
4. 《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 2024-25 律界精锐
5. Legal 500 China Elite 中国精英榜单
6. GCP中国律师15强
7. 2025 GCP 知识产权专家30强
8. 《律新社》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强
9. 律新社 2025 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20佳
10. 律新社 LegalOne 实务先锋45强(知识产权)
11. 律新社 2025 商事品牌之星:华北匠心律师
三、社会专业任职
1. 中国医院协会健康医疗大数据专委会委员
2.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3. 北京朝阳律协涉外律师首批人才库律师
4. 北京市朝阳区服务"两区"建设法律人才库专家律师
5.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刑事合规法律专家
6.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7.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特邀讲师
四、主要著述
1. 《浅谈我国滥用专利权行为规制制度》——《中国发明与专利》
2. 《浅谈职务发明报酬奖励的支付义务人的确定》——《中国发明与专利》
3. 《从Uber和Waymo的官司,看激光雷达和专利竞争》——车云
4. 《专利申请、审查中发明人(设计人)变更若干问题探讨与署名权再认识》——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
5. 《浅谈可预见规则的使用——美国、日本及中国法院的观点集合》——《中国发明与专利》
6. 《涉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初探》——集佳知识产权企业公众号
7. 《权利要求中存在"笔误"等瑕疵的修正原则》——《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8. 《重要提示!如何应对防疫期间专利事务与诉讼期限延误》——中华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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