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影视寒冬以来,影视行业似乎一直缺乏足够亮眼的增长点。从去年开始,在已届成熟的短视频行业的基础上,微短剧成为了网络视听内容的新宠。单集时长较短、节奏快、剧情紧凑的微短剧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创新的叙事方式,迅速占领着观众的视野。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数据,2023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达373.9亿元,同比上升267.65%,增长态势可谓迅猛。
在这一背景下,为规范行业发展,广电总局及时出台了相关政策。今年4月,一则名为《关于微短剧备案的最新工作提示》文件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根据文件内容,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将不得上网传播,这标志着微短剧正式进入了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随着微短剧行业即将迈入新的监管时期,已入局的从业者正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新入局者也需要了解如何在规范的框架下稳妥起步。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从不同角度分析微短剧法律问题,旨在为从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提示。作为这一系列的开篇之作,本文将首先从概念界定、商业模式解析以及监管问题的维度,为读者提供关于微短剧行业的全面概览。
一、概念界定及商业模式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最新界定,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影视剧。根据播出平台及商业模式等差异,可分为长视频微短剧、短视频微短剧和小程序微短剧三种类型。
长视频微短剧是指每集时长为7至15分钟,在传统中长视频平台上线,多为30集以内以横屏形式拍摄的微短剧,除了单集时间相对更短外,其视听、叙事、商业模式与长剧无二。
短视频微短剧是指通常每集时长为2至5分钟,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线,多为30集以内以竖屏拍摄的微短剧。这类剧集主要依托于MCN机构孵化的剧情号、达人账号,一般是品牌定制,靠品牌植入、贴片广告等方式获得收益。
而目前最为火爆的是第三类小程序微短剧,指通常每集时长为1至2分钟,多为100集左右以竖屏拍摄,在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小程序上线,因此也被称为小程序剧。小程序剧的商业模式跟以上两种较为不同,通过在社交媒体平台买量投放广告将观众引流至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上专门的微短剧小程序观看剧集,小程序剧的盈利模式主要分为IAP模式(观众付费观看)及IAA模式(广告激励解锁)两种。
目前小程序剧的产业链已发展得相当成熟,涵盖了“生产制作——发行运营——投流推广”三大关键环节,其中涉及制作方、发行方、推广方、分发平台、监管方等5大主要参与角色:
1.制作方:位于产业链上游,负责包括剧本创作、招募演员、拍摄剪辑及后期制作等各个环节的短剧制作工作。制片方可能选择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也可能会与相应的剧本方和承制方建立合作,形成从剧本创作到成品制作的完整产业链。剧本方主要负责剧本创作,其中包括拥有大量网络文学IP资源的国内网络小说平台如掌阅、番茄、中文在线等,也包括能够满足定制化需求的专业原创剧本工作室、编剧公司及独立编剧。承制方主要负责根据制作方提供的剧本进行演员招募、拍摄剪辑及后期制作,多由专业的影视公司或团队组成,集中分布于浙江、陕西、河南等地;同时,一些拥有KOL和艺人资源的MCN机构和平台方也会自建团队参与拍摄。
2.发行方:位于产业链下游,承担着短剧内容的发行与运营关键职责,负责将制作方授权的短剧内容上架至各分发平台微短剧小程序或其他在线观看渠道。除了基本的发行职责外,部分发行方还涉足短剧的生产制作、推广营销等各个环节,形成从内容创作到市场推广的一站式平台,这类发行方在小程序剧行业中也被惯称作平台方,如九州、点众、容量、麦芽、映宇宙等。
3.推广方:位于产业链下游,主要负责内容的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发行方以独家或非独家方式授权分销商、代理商对短剧内容进行二次加工,并在各大分发平台买量投放,将微短剧内容推向市场与观众。其中,代理商仅负责内容买量推广,而分销商在此基础上还负责短剧小程序的运营和管理。
4.分发平台:位于产业链下游,主要负责为微短剧小程序提供上线及播放渠道,同时也承担着内容买量和推广的重要职能。主要分发平台为抖音、快手、微信。
5.监管方:作为微短剧产业链的关键监督者,监管方的职能贯穿于整个产业流程。主要监管机构是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微短剧的定义、审核标准、备案流程等,并对微短剧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此外,分发平台也会根据自身的运营规则和广电总局的指导原则,对在其平台上投放和上架的微短剧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成为监管机制的重要环节。

二、短剧从业资质问题
(一)资质汇总
短剧不同阶段需要注意的资质问题不同,从事微短剧制作、传播、平台等业务,所涉及应取得的主要资质牌照汇总如下:

以上是法律规定明确要求从事微短剧制作、推广、发行等业务的从业者应取得的基础资质要求,实际操作中各分发平台可能会根据政策动向、自身运营策略对上述资质提供要求有所调整。此外,对于微短剧内容本身的资质要求,本文第三部分将进行深入探讨。
(二)问题探讨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否必须提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指的是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根据广电总局2022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最新界定,微短剧并非短视频而属网络影视剧范围内。因此根据管理规定,从事微短剧各类制作经营活动的制作方、发行方、推广方等均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必须提供?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证)。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服务。而小程序剧业务中,无论是IAA广告激励模式,还是IAP付费观看模式,均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网络微短剧传播的主体须依法取得ICP证。
在实践中,微信、抖音等各大分发平台在小程序主体的前期准入阶段并未硬性要求提供ICP证,但当微短剧准入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前强制要求提供(如下图中巨量引擎广告平台的推广资质要求),这种措施基本遵循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管理和监管要求,即在小程序初期准入运营但尚未产生实际经营性活动时无需提供ICP证,但一旦小程序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始进行商业化推广运作时需提供ICP许可证。鉴于小程序类微短剧的商业模式主要依赖于买量,因此即便发行方在小程序准入上线阶段无需提供ICP证,在后续实现小程序剧商业化运作进行买量推广时也需要提供。各发行方及推广方应及时申请并持有ICP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否必须提供?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企业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管理规定,对于通过小程序形式发布微短剧的发行方,由于小程序涉及到剧集的制作、编辑、集成并直接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符合法律规定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提供者,严格来说小程序发行方也应依法获取视听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但实践中,视听证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向非新闻单位的企业实质停发,对目前短剧行业从业者而言获取难度与获取成本极高。至于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小程序主体需通过“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审批流程时间较长,难以满足短剧业务快节奏发展需求。为解决这一困境,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特别提到,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履行备案手续的“小程序”类微短剧,网络平台应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该项规定实质上为小程序平台的准入运营提供了灵活空间,允许其在未持有视听证的条件下经平台审核后开展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政策精神,目前各大分发平台实践中也并未强制要求小程序运营传播主体提供视听证。例如,微信平台在其准入规则中为【文娱-微短剧】小程序类目申请者提供了备选方案,即申请者可以通过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以达成审核要求。而抖音巨量广告投放规则在推广短剧的资质要求中也未硬性要求提供视听证,接受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来替代。

三、短剧内容的监管动向
(一)相关法律规范依据
直接针对网络微短剧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如下:

(二)短剧主要监管部门
除广电总局外,短剧的监管还涉及多个部门,汇总如下:

(三)短剧内容准入政策演变
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视听内容形式,其内容审核准入的监管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宽松到严格再到逐步调整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新媒体内容管理的逐步深入理解和对行业特性的适应,旨在寻找到既能促进行业发展,又能确保内容健康、合规的平衡点:
1.政策发展期
2020年12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微短剧与网络影视剧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来审核,区分“重点网络微短剧”“普通网络微短剧”“网民个人制作、上传的网络微短剧”来分类备案审核管理。小程序剧由于满足重点网络微短剧申报中“优先提供会员付费观看”的条件,依据《通知》应通过重点备案流程取得上线备案号后方可上线。
自2022年6月起,广电总局正式对网络剧片发放行政许可,网络剧片制作方仍需遵循原有的重点备案流程方能获得此行政许可证件,《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逐步取代上线备案号。
2.政策收严期
2023年5月30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和播出管理提示》,正式提出,对于2023年6月1日之后新备案的网络微短剧,将实行许可证全覆盖的管理,必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播出。
该政策废除了播出平台对“普通微短剧”的自审自播权限,取消了原先的分类管理,将微短剧备案审核权限统一收归广电部门,要求所有网络微短剧在上线播出前必须完成重点备案。然而,该阶段政策在实际落地层面出现了一些挑战。由于重点备案流程较长且审核尺度较严,与小程序剧快速制作周期和相对宽松的内容尺度不相匹配,且对小程序剧而言《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获取难度大,因此在政策收紧的背景下,许多微短剧为迅速响应市场,实际上仍由视频播出平台按照自身的审核标准进行自审后上架播出。而抖音、快手、微信等播出平台也为此建立并完善微短剧播出审核机制以确保播出内容的合规性。
3.政策调整期
2024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以下称《工作提示》)将微短剧分为“重点、普通、其他”三类,采取分类分层审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且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这一阶段的政策更加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微短剧提供了更加精准的监管措施。对于中小规模成本的微短剧,通过将审核责任下放至播出平台及广电省局,减轻行政负担、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
目前距离《工作提示》规定的期限还剩不到一个月,微信、抖音、快手等播出平台正在逐步细化平台审核流程,江苏、海南等各地省级广电部门已经开始内测普通微短剧备案系统,短剧制作方和相关利益方也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并遵守《工作提示》中提出的审核和备案要求,确保作品能够顺利通过审查、按时上线,由上到下为政策落地提前做好准备。
(四)短剧内容审核标准的细化
自2022年下半年起,微短剧领域发展势头尤为强劲。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扩张,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市场上微短剧质量良莠不齐,普遍存在粗制滥造、内容套路平庸现象,部分作品甚至包含色情低俗、血腥暴力、审美低俗以及价值观念扭曲等不良内容,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污染网络空间、败坏社会风气。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22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随后,短剧行业经历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整治活动。微信、抖音、快手等主要播出平台积极响应广电号召开展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小程序剧采取责令整改、强制下线;对传播违规微短剧的小程序及运营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断链、下线、下架、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吊销相关许可、联合惩戒等处罚措施。2023年3月至11月,抖音、快手、腾讯等平台累计对外发布公告40余期,清理低俗有害网络微短剧35万余集(条)、2055万余分钟,分级处置传播低俗有害网络微短剧的“小程序”429个。
目前,网络微短剧的内容审核工作仍主要遵循《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审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在此基础上,微信、抖音、快手等主要播出平台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制定了各自平台的审核细则,以确保内容的合规性并提升内容质量。
2023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宣布将加快《网络微短剧创作生产与内容审核细则》的制定工作。这一举措预示着监管机构正积极响应行业发展的新趋势,通过政策层面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微短剧的审核标准,推动网络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市场瞬息万变,监管政策完善和细化的速度也在不断提升,微短剧行业将迎来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发展阶段。合规确有成本,但正如许多从业者所言,不希望微短剧成为“粗制滥造”的代名词。积极适应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相信也会为微短剧带来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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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高级合伙人
张昌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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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昌倩、陈冠琪、郭嘉琪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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