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乔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爽劳动争议二审案(2021)京02民终8066号
一、裁判要点
1.劳动者在职期间创作剧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确约定投资到位后支付剧本创作费,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主张剧本创作费按每集2万元、共12集合计24万元计算,公司收到该主张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另有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支持该金额。
二、案情简介
陈爽于2019年10月入职北京乔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岗位为编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坐班。在职期间,陈爽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邵冀阳共同创作《对手戏之启航》《小丑文化》等短剧剧本。
双方就剧本创作费存在口头约定,公司承诺投资到位后支付。后因剧本创作费长期未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陈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剧本创作费。
仲裁支持经济补偿金15000元及《小丑文化》剧本创作费2400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诉求,维持仲裁结果。
三、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乔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判令无需向陈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判令无需向陈爽支付《小丑文化》剧本创作费240000元。
四、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陈爽
双方系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口头约定《小丑文化》剧本创作费按每集2万元计算,共12集,合计24万元,公司承诺投资到账即支付,现投资已到位,公司应依约支付;
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二审上诉请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乔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改判无需支付《小丑文化》剧本创作费240000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爽承担。
上诉理由:
系陈爽主动提出离职,并非公司提出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剧本创作属职务作品,公司已正常发放工资,仅需支付劳动报酬,无需额外支付剧本创作费;
双方未书面约定创作费标准,剧本系共同完成,不应按2万元/集全额支付。
六、二审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爽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上诉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法院审理查明
入职及合同情况
陈爽2019年10月14日入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月工资15000元,2020年1月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居家创作。
剧本创作及费用约定
陈爽与原法定代表人邵冀阳共同创作《小丑文化》共12集。
微信聊天显示:
2020.8.12 陈爽询问剧本创作费,邵冀阳回复“等投资到了”;
2020.9.1 陈爽提出“一集2万,共24万”,邵冀阳回复“收到”,未予否认;
公司自认《小丑文化》投资已到账。
劳动关系解除过程
2020年9月1日,邵冀阳提出“不用继续写,改项目合作方式,解除劳动关系”,陈爽同意。法院认定为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仲裁及诉讼过程
陈爽2020.9.4申请仲裁,仲裁支持经济补偿金15000元及剧本创作费240000元。公司不服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八、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北京乔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支付陈爽**《小丑文化》剧本创作费240000元**;
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乔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