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微短剧市场规模于2024年达到505亿元,首次超过全年电影票房收入,成为炙手可热的新兴娱乐内容形态。随着短剧热度攀升,大量资本涌入的同时,各类投资争议亦频频发生。本文将梳理实践中常见的短剧投资争议,并对短剧投资人应如何防范风险提供简要建议。
与传统长剧相比,短剧普遍制作周期短、成本低,但作品质量也良莠不齐。如果投资协议中仅约定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基本条款,而未对剧本原创性、拍摄质量、成片验收标准以及短剧上线时间与上线平台等关键事项作出明确要求,亦未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即便短剧因制作问题无法上线或导致收益受损,投资人也可能难以追究制作方的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投资人在短剧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短剧版权权属、内容合规性(确保不涉违法违规、侵权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拍摄质量、成片验收标准、拍摄制作周期以及上线时间与平台等关键事项。成片验收标准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主流短剧发行平台审核要求,或约定以市场同类型作品作为参照。同时,应设立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例如投资方有权要求制作方退还全部投资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制作方免费修改或重新拍摄制作。在此过程中,投资人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用。此外,投资人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投资款的方式,将付款节点与短剧拍摄、制作、发行等关键环节挂钩,一旦在短剧制作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也可以停止支付后续款项,及时止损。
实践中,虽然制作方与投资人通常作为协约双方签署投资协议,但实际可能存在多方投资。部分制作方会在自身投资份额范围内引入其他投资者,且未必会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其他投资者的参与情况。个别案例中,制作方甚至未向投资人如实披露项目总投资预算,或对不同投资者披露的预算信息不一致,导致投资份额混乱,进而发生争议。
因此,对于现有投资人,笔者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制作方拟引入新投资人,须书面告知现有投资人或征得现有投资人的同意,且新投资人的加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损害现有投资人在投资协议项下的利益。另外,笔者建议新投资人在投资前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核查签约方是否有权就短剧投资对外签署投资协议,要求其提供已有投资人的投资协议等文件,以全面了解项目投资状况,尽可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投资争议和权益风险。
收益结算是短剧投资争议的高发环节,争议核心多源于分配规则约定不清、项目收支不透明、投资人缺乏有效监管途径等。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短剧分配规则是“收入扣除成本后分配净收益”。然而,由于短剧收入与成本的具体范围(即哪些条目应计入可分配收入,哪些条目属于可扣除的成本)界定不清,收益分配争议时有发生。
就短剧收入而言,不少投资人可能仅关注发行收入,而忽略了衍生品、广告赞助等其他收入。笔者建议,应结合项目情况,尽可能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短剧产生的全部收入进行分配。就短剧成本而言,若不事先加以限制,制作方可能不断增加开支,从而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回报。笔者建议在投资协议中事先设定成本预算上限,并明确:若实际支出超出预算,超出部分由制作方自行承担;若预算仍有结余,则按投资款占实际成本的比例相应调整投资人的投资份额,或由制作方退还结余款项。
同时,笔者还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人有权审阅与收入和成本等结算相关的文件、票据、支付凭证等,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此外,若投资人对收益结算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避免在后续争议解决中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短剧投资争议,笔者建议短剧投资人:(1)在投资前做好基本的尽职调查,对项目制作方的资质与能力、短剧版权合规性以及播出平台等进行核实,审慎投资,警惕那些承诺“保本保息”“高额回报”的项目;(2)在签署投资协议时,重点关注投资额、权益比例、成本构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约定,充分理解协议条款内容和风险点;(3)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投资款转账凭证、与制作方的所有沟通记录、短剧收入与支出凭证等证据材料,这些都将在发生纠纷时成为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