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AI提示词、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短剧剧本、设备图纸和材料工艺,哪些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公布的六起案例,呈现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从单一员工追责走向密点识别、全链追责、行民衔接和权利修复的新趋势。
商业秘密案件中,企业最容易说的一句话是:“这些都是我们的核心资料。”
但到了行政举报或者诉讼阶段,这句话通常不够。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究竟哪一项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它为什么具有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谁曾接触、如何流出、又被谁实际使用?
2026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分析仪器、重型机械、人工智能大模型、高温纳米合金粉末、智能装备和数字短剧。信息形态从设备图纸、工艺参数,延伸至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以及未公开短剧剧本。
这六起案件真正值得企业关注的,不只是处罚金额,而是执法思路正在发生的变化:从“有没有签保密协议”,进一步走向“秘密点是否明确、保护措施是否有效、获取使用链条是否完整”;从追究离职员工个人责任,走向对新设公司、外协人员、技术接收方等多主体的全链条审查;从单一行政处罚,走向行政、民事、刑事、和解与权利修复的组合运用。
此次公布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案件受到较多关注。根据公布材料,涉案信息并非只有源代码,而是由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经行业专家论证,相关组合信息被认定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保密管控要件。典型案例评析将其称为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件。
这说明,在人工智能场景中,企业的竞争优势不一定只沉淀在代码里。提示词工程、数据标注规则、评测方法、工作流设计、Agent技能组合、人工复核标准,以及特定业务场景下的参数与规则配置,都可能具有保护价值。
但这里必须保留一个边界:并非所有提示词、操作手册或者业务规则都当然构成商业秘密。信息仍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一个从公开资料直接拼接而来的普通提示词,或者在公司内外不受限制传播的规则文件,仅凭“内部资料”标签,很难获得稳定保护。
短剧剧本案件同样如此。未公开剧本被认定可以作为经营信息保护,并不是因为所有剧本都属于商业秘密,而是因为涉案剧本尚未公开,具有商业利用价值,且企业将其置于办公系统内,限制接触范围并保留访问、下载记录。公开后,作品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基础,通常会随着秘密性的消失而发生变化。
对企业而言,第一项工作不是把更多文件盖上“机密”印章,而是识别真正形成竞争优势的具体信息及其组合关系。商业秘密保护的起点,是资产识别;诉讼或者举报的起点,则是能够说清楚秘密点。
二、责任审查正在从“离职员工”延伸至整条获取和使用链
六起案例中,多起具有相似结构:员工或者前员工掌握信息,离职前后向新设公司披露,新公司随后研发、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另一起重型机械案件中,获取路径更加复杂,涉及原技术人员、外协单位人员和被招揽的原装配人员。
这类案件提示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往往不是一个人的单点行为,而是一条链:有人接触,有人复制,有人传递,有人组织研发,有人投资生产,最后由经营主体进入市场获利。只盯住最初的泄密者,可能不足以阻断使用,也可能错过更有赔偿和履行能力的责任主体。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制盗窃、电子侵入、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也规制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相关信息来源违法仍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进一步列举了职位许诺、物质奖励、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帮助行为,并要求综合信息保密程度、获取渠道、交易价格、主体关系和行业惯例判断第三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因此,接收新员工、新技术或者外部合作成果的企业,同样需要建立“来源合规”意识。以下信号值得警惕:新员工无法解释资料来源;新团队没有合理研发周期却迅速复制竞品;研发资料直接带有原单位名称、编号或者水印;候选人承诺可以带来原单位完整客户名单、图纸或源代码;外协方提供的信息明显超出其授权范围;取得技术的价格与其研发价值明显不匹配。
企业不能把“不主动询问来源”当作风险隔离。合理的做法是,在招聘、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时完成来源声明、原单位义务提示、资料隔离和独立研发留痕。必要时设置“清洁室”机制,由不接触争议信息的团队完成替代研发。
三、商业秘密案件的胜负,越来越取决于“密点”和证据工程
重型机械案件中,有人员提供了设备外壳图纸,但经调查鉴定,该图纸不在权利人申请鉴定的核心秘密点范围内,因此未被行政处罚。这个细节很重要:来自企业内部的信息,不等于商业秘密;与产品有关的信息,也不等于权利人本案主张的秘密。
权利人必须把“我的技术”拆解为可识别、可比对、可证明的具体信息。涉嫌侵权一方则需要审查:权利人主张的范围是否过宽,其中是否混入公开知识、行业常识、产品可观察信息或者员工通用技能。双方真正交锋的中心,不应是抽象地争论谁更创新,而是密点边界、信息来源和使用同一性。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已经把行政举报所需的初步材料列得更清楚:信息的形成过程和时间、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以及被侵权的具体线索。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民事程序中也规定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转移机制,但启动该机制仍以权利人先提供初步证据为前提。
所以,保密协议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企业更需要长期保存以下材料:研发立项与投入记录、版本历史、实验和测试报告、代码仓库日志、文档权限、下载和外发记录、保密分级、培训签收、设备交接、离职审计、客户与供应商资料形成过程,以及异常访问告警。没有日常留痕,事后再补一份制度,往往无法还原信息如何形成、由谁控制、何时被接触。
四、维权路径不再是单选题:处罚、赔偿、制止使用和权利修复可以组合
此次案例呈现出几种值得重视的协同路径。上海案件中,执法部门在行政查处之外推动多轮谈判,最终形成包含赔偿和专利权归属的和解安排;高温合金粉末案件中,行政调查取得的材料进入后续民事诉讼审查,两级法院认定共同侵权,之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重型机械案件中的一名相关人员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智能装备案件则在追责之外,进一步协调处理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所造成的权利状态问题。
这说明,企业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时,不宜先入为主地只选“起诉”或者只选“报案”。不同路径解决的问题不同:行政执法在调查、现场检查和及时制止方面具有自身特点;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和行为保全;涉嫌达到犯罪标准时,需要评估刑事路径;谈判和和解可以处理赔偿、载体返还、专利或成果归属、客户处置等诉讼主文未必能够完整覆盖的问题。
但路径越多,越需要统一指挥。企业应先确定核心目标:是立即阻断技术使用,还是防止公开扩散;是追回损失,还是恢复权利状态;是控制员工群体风险,还是切断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随后再决定证据保全、行政举报、民事诉讼、刑事控告和商业谈判的顺序,避免不同程序中的密点表述、损失口径和事实陈述互相冲突。行政调查材料用于其他程序,还需要依法完成调取、质证和证明力审查,不能理解为可以当然替代民事举证。
五、被指控侵权的一方,也应当用证据证明“技术从哪里来”
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变成对人才流动和正常竞争的过度限制。现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明确列举了通常不属于侵权的情形,包括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对公开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获得技术信息,以及前员工运用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公开信息开展工作。
问题在于,独立研发不能只靠一句否认。高温合金粉末案件中,相关当事人主张技术属于公知常识并提交域外过期专利,但公布材料同时指出,其未能提交相应技术研发过程材料。这类证据缺口会直接削弱合法来源抗辩。
因此,企业在研发开始时就应保存需求来源、公开文献检索、技术路线选择、实验失败记录、版本迭代、人员分工和时间戳。收到律师函、行政调查通知或者诉讼材料后,不宜删除文件、清洗设备、统一口径或者匆忙补做记录;这些动作既可能破坏有利证据,也可能引发不利解释。正确顺序应是立即冻结相关数据,区分争议信息与独立研发资料,交由法务、技术专家和外部律师共同完成来源审计。
对前员工个人而言,也要区分“带走原单位的具体资料”与“使用自己长期积累的通用能力”。职业经验可以流动,商业秘密不能随人转移。把两者的边界写清、留证据,比笼统地强调忠诚或者自由更有意义。
第一:完成核心信息盘点。按照技术、经营、算法数据、客户供应链、文创内容等类别,列出真正影响竞争优势的信息;每项信息明确名称、载体、形成时间、权利主体、秘密点、商业价值和知悉范围。
第二:检查保密措施是否与信息价值匹配。核对权限分级、水印、下载限制、外发审批、日志保存、服务器与个人设备隔离、涉密会议和样品管理,避免制度写得很严,系统却对所有员工开放。
第三:补齐人员和合作链条。对核心员工、外协单位、供应商、顾问、联合研发方和投资交易相对方分别设置保密义务、成果归属、资料返还、转委托限制、审计协助和泄密通知条款。对新员工开展原单位义务和资料来源核查。
第四:做一次泄密应急演练。设定“核心员工向个人邮箱发送图纸”“代码仓库异常下载”“外协方提供疑似第三方资料”“未公开内容被抢先申请专利”等情景,明确由谁冻结账号、保全设备、联系平台、组织技术比对、评估行政民刑路径,并形成书面记录。
如已出现异常,建议先完成五项保全:人员和权限清单、服务器与代码日志、邮件及即时通信记录、涉密载体镜像、对方产品或公开申请文件。先保全,再交涉;先界定密点,再选择程序。
这六起案件表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正在跟随技术与产业变化而扩展,但其法律逻辑没有改变。无论是图纸、工艺,还是AI提示词、标注规则和短剧剧本,最终都要回到同一组问题:信息是否具体,价值是否真实,措施是否匹配,接触和使用是否能够证明。
好的商业秘密体系,不是把所有资料都锁起来,也不是等员工离职后再补签一份协议。它应当让企业在平时知道什么值得保护,在发生异常时知道证据在哪里,在决定维权时知道每一条路径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商业秘密攻守,始于边界,成于证据,落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