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这两年很火,节奏快、情绪密集、转化强,已经成为影视行业里最“会赚钱”的内容形态之一。
但一个常见误区也随之出现:
“短剧都长得差不多,剧情也就那几套,应该不太可能存在抄袭这一说法吧?”
现实恰恰相反。
从近两年的裁判来看,短剧不仅构成视听作品受到保护,存在侵权现象,而且判赔金额正在明显走高------笔者检索的案例中最高已达到60万元。更关键的是,很多侵权并不是“恶意抄袭”,而是发生在IP采购、改编链条不清这些看似基础但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如果你正打算做一部短剧,下面这些问题,值得你关注。
要判断一部短剧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有一条非常稳定的判断路径:“接触 + 实质性相似”。我们就从这里谈起,看既有案例如何裁判。
一、接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
尽管短剧经常被诟病为题材趋同且存在低俗现象,但是和普罗文化产品一样,一个优质故事仍旧是一部短剧能够突出重围的关键。因此,剧本作为创作底板,其合法性直接决定项目的合规风险。
实践中,由于采购疏忽或主观故意,围绕短剧的侵权纠纷已较为常见,主要s涉及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短剧直接复制短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2024)鄂0111知民初164号案件中,原告发现微短剧《这一世**》与自己制作的网络短剧《恰似**》在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完全一致,立即诉诸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短剧根据小说改编摄制,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被诉短剧虽然名称不同,但集数、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完全一致的短剧,且包含授权平台付费播放内容,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短剧改成短剧: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2025)鄂01知民终187号案件中,原告发现下饭短剧发布被诉短剧《镇国神尊》,剧情内容、故事框架及人物设定等与自己改编拍摄的短剧《战魂归来》构成实质性相似,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其(被告)以《战魂归来》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拍摄画面为基础,通过增删文字、修改拍摄素材等方式在作品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了新的表现效果,并将其固定在载体上,属于未经授权改编而成的作品,其对外分发传播《镇国神尊》行为侵犯了某丁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短剧抄袭小说:高发侵权类型
更为常见的情形,是短剧与在先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可能裁判认为侵犯了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杭州Q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Y影业传媒有限公司、曾某某、吴某某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中,原告Q公司发现“Y”视频平台播出的网络微短剧与涉案权利作品名称一致,且将该作品的主要人物特征、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等全盘套用。法院认为,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被告方具有较高的可能性接触到权利作品。同时,两部作品表达方式虽然不同,但整体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小说前20章内容中的主要人物角色、性格特征、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台词表达等方面,可以判定两部作品在核心内容和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告方未经授权将Q公司权利作品1至20章摄制成视听作品,侵害了Q公司的合法权利。
当然,如果不满足前述标准,法院亦可能不支持侵权主张。例如,在(2025)京0491民初8502号案件中,被告提交了多处对比以证明二者不相似,以所主张的争议情节并非案涉小说的原创,已有多部在先发表的小说出现类似的情节及设定。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文字作品和被诉侵权视频相关内容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主张关于被告一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短剧IP采购的合同法律要点
与其在侵权纠纷中被动应对,不如在项目启动阶段把风险前置解决。
在短剧制作中,最核心的一步,其实不是拍摄,而是——
“IP来源是否干净、授权是否完整。”
1、法律性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小说属于文字作品,采购小说形成剧本并进行短剧拍摄,如前所述最终要用到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利,相关授权通常通过书面许可合同实现。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定力许可使用合同,本类合同通常为有偿、诺成合同,制片方通过支付授权金取得相应权利。
2、权利瑕疵保证条款
该条款是授权合同的核心。
即权利人必须保证自己所交付的著作权作原创性,或者已经取得了第三方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例如,在小说基础上改编形成的剧本作为原IP,权利人的授权合同必须保证该授权许可行为亦获得了小说权利人的许可。
再如,如果创作中有用到第三方的权利(姓名权、著作权、商标权),权利人亦应当获得该等权利人的许可下,以保证作为制片方的被授权人不会因为使用该等权利而被追责。
同时,在知名IP交易中,权利人亦可能反向要求制片方保证改编内容不侵权,以避免损害原IP声誉。
3、权利利用的商业条款
常见的约定包括:
·改编部次限制
·是否允许再改编及衍生开发;
·独家或非独家授权模式;
·授权金支付方式(一次性买断或分成)
上述条款直接影响项目商业空间及后续收益分配。
三、如果“抄袭”了怎么办:侵权风险与判赔趋势
那如果没有处理好授权,真的被起诉了,会发生什么?
从目前各地判例来看,有三个非常现实的结论。
1、地域差异客存在
总体来说,各地判赔金额从3000元到60万不等,跨度较大且存在明显的地域区别。海南和湖北等地的判决金额相对较低,而北京一线城市的判赔金额较高。值得一提的是,在检索的案例中,广东的判赔金额多次出现判赔金额5万以内的数额,低于大家印象中广州、深圳作为一线城市判赔金额高的预期。
2、实质性判断仍旧是案件要点
虽有地域差异,不能绝对化认为没有采买小说到了法庭就一定会被判侵权,到了海南的法庭就一定会判赔低,法院的裁判仍旧围绕个案情况的实质性比对。
例如,在被诉侵权人能够作出较多的举证工作证明不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的时候,起诉存在被法院全部驳回的情形。该等成功的举证工作主要围绕两部作品的差异,以及权利人主张的相似部分属于业内常规化表达,以此结合促成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反之,权利人举证比较成功的案件,则是能够证明小说本身知名度较高(权利人损失大)或者未经授权摄制的短剧播放量高,以此获得高额赔偿。
3、短剧抄袭小说有虚高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传统长剧,短剧侵权案件的判赔存在一定“上浮”现象。
例如,北京法院在某长剧抄袭案件中判赔13万元,而在短剧抄袭小说案件中判赔高达60万元。
进一步对比裁判先例,可见:
·短剧抄袭短剧:因商业价值被低估,判赔较低;
·短剧抄袭小说:法院往往认可其商业转化能力,从而支持更高赔偿。在
由此来看,这种裁判之间的微妙对比,在短剧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司法裁判亦呈现出一定的价值导向倾向。
四、写在后面
回到最初那个问题:短剧题材相似、篇幅短小,真的就不容易侵权吗?
答案很明确——不是。
恰恰因为短剧制作周期短、上线速度快、商业转化直接,一旦踩中侵权风险,往往来不及“补救”,只能在诉讼中被动应对。
对制片方来说,真正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创意”,而在于:
· 是否梳理清楚权利来源
· 是否签好授权合同
· 是否在改编阶段做好合规把控
很多项目的问题,其实在开机之前就已经决定了结局。
如果你正在做短剧、准备买IP,或者已经上线但心里有点不确定,这类问题越早排查,成本越低。
联系作者获取本篇参考的14篇裁判文书(免费),或获取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模板(2000元/份或依据项目定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