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结算是短剧投资争议的高发环节,争议核心多源于分配规则约定不清、项目收支不透明、投资人缺乏有效监管途径等。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短剧分配规则是“收入扣除成本后分配净收益”。然而,由于短剧收入与成本的具体范围(即哪些条目应计入可分配收入,哪些条目属于可扣除的成本)界定不清,收益分配争议时有发生。
就短剧收入而言,不少投资人可能仅关注发行收入,而忽略了衍生品、广告赞助等其他收入。笔者建议,应结合项目情况,尽可能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短剧产生的全部收入进行分配。就短剧成本而言,若不事先加以限制,制作方可能不断增加开支,从而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回报。笔者建议在投资协议中事先设定成本预算上限,并明确:若实际支出超出预算,超出部分由制作方自行承担;若预算仍有结余,则按投资款占实际成本的比例相应调整投资人的投资份额,或由制作方退还结余款项。
同时,笔者还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人有权审阅与收入和成本等结算相关的文件、票据、支付凭证等,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此外,若投资人对收益结算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避免在后续争议解决中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